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3-27 |
2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月 实施日期:2019年1月 发布机构:江门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二)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主要包括: 1.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2.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
3.供港澳活禽饲养场;
4.供港澳活猪饲养场;
5.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包括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6.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7.出境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籽、薯类等)加工、仓储企业;
8.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
9.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
10.出境烟叶加工、仓储企业;
1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2.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为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