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3-27 |
五、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
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
(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栓养;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
(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
(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
(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入场隔离检疫区为专用或兼用检疫圈舍,距离育肥区至少50米;
(9)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①与门同宽、长2-3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②淋浴室或更衣室;
③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1)育肥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卫生标准;
(12)场区内具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3)生产区内不得有除牛及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拴住;
(14)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三)供港澳活牛中转仓.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