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4-01 |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期前5天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过期不予受理).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澄清问题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补遗文件提供给每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补遗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部分.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7.1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2为使供应商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谈判会日期. 7.3谈判小组在谈判评审阶段可以对需求进行澄清和明确,但应公开对待所有供应商,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第6条及第7条中所涉及的变更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只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应及时关注并查收相关澄清事宜及变更信息,如因查收不及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C 报价文件的编制
8、报价文件 8.1报价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报价函、《报价一览表》、《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和《规格性能偏离表》;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报价货物性能指标及证明文件;
谈判保证金及承诺;
报价函附件(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写). 注:供应商报价表中所填报价应包括产品的包装费、运费、安装、调试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8.2报价函附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的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规格的详细描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在满足采购人在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中要求的功能,应单独列示,供谈判时参考;
(2)主要配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规格);
(3)产品制造、验收标准;
(4)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性能、材料等提出的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5)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3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不得以散页作为报价文件递交. 8.4供应商应按照前附表要求递交1份报价文件正本和3份副本,每份报价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正本和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8.5报价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8.6报价文件中不许有行间加字、涂抹和增删.
9、报价文件有效期 9.1自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30天内,报价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9.2在特殊情况下,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后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报价文件.
10、报价 10.1报价方式: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