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04-10 |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辽宁康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辽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股东:刘XX,出资额:3**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2046年**月**日. 自然人股东:张XX,出资额:1**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2046年**月**日. 自然人股东:李XX,出资额:1**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2046年**月**日.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或更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内容.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股权或股权继承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