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04-10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十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⑵ 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⑷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⑸ 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上条(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和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同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四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刘** 、张** 、李**. 法人股东(盖章): 辽宁康德****制造有限公司 2016年X X 月X 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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