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04-10 |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报酬事项. ⑸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⑻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⑼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⑽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⑾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⑿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按时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可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产生. 第三十条 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但对股东会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