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4-04-27 |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应当有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注:1.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2.本条除第
(七)项、第
(八)项和第
(九)项中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并修改本条.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文件上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其中股东代表董事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