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05-11 |
(五)培训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七)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应当提交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六)项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文字材料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操考试成绩由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现场评定.理论或者实操考试不合格的,3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试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须经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考试结束时,现场告知考试成绩,并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代理申请.
第三章 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申请表;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或者本人出具的书面损坏或遗失声明;
(三)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补发;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变更;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由申请人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