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05-11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除因课程考试规定,需要可以携带的物品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预先在桌面抄写公式、定义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者.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等高科技手段的;

(三)买卖试卷及答案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十条 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考试结束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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