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5-13 |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00和3715251014516610简易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申请的其他12个违法事实的事项不属于行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1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驳回申请人12个违法事实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