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4-05-13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00和3715251014516610简易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申请的其他12个违法事实的事项不属于行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1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GANO.

3715251014516600、

3715251014516590、3715251014516610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驳回申请人12个违法事实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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