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5-20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为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专门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施工读教育的学校,称之为专门学校.接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专门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
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门学校必须坚持 挽救学生,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 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 第四条 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门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专门学校特殊的办学需求和办学功能,不断改善专门学校办学条件. 第六条 专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工读教育事业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专门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收生及学生管理 第八条 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初中阶段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进校学习,还可接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专门学校相应班级学习. 第九条 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专门学校应就其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进行评估.进入专门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 专门学校要对进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完整的教育档案,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 专门学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0名,男女学生一般不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专门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每一个学生寝室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招收女生的专门学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第十三条 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情况确定.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专门学校应做好离校学生的教育巩固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加入共青团组织,毕业、结业、肄业和升学等均按普通学校手续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专门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原校根据学生学业品德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的要求,加强德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心理偏差学生的矫治,帮助学生提高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七条 专门学校以正式颁发的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课程要求和教育内容为依据,根据工读教育特点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因材施教,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调整教育内容和课时,降低教学难度. 第十八条 专门学校必须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要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锻炼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互相帮助、合作共进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