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5-20

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培养自食其力的生活态度.开设职业教育的学校要为学生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基本从业能力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专门学校应在市、区教学研究室的指导下,加强教学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

专门学校还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教学工作的严格考核制度,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专门学校的教育科研纳入地方教育科研规划,创造条件,指导和加强专门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

还要争取高等院校和社会研究机构等方面参与工读教育科研,加强国内外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以不断促进专门学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 学校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门学校办学经费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门学校实际需要,足额拨付.要保证专门学校教职员工津贴等费用的发放.要不断加大对专门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工读教育的特殊性,在经费拨款中,凡涉及按学生数计发经费时,学生数应包括专门学校各办学层次的学生和校外预控生.校外预控生可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人数.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教师值班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拨付专门学校值班教师的值班费. 第二十四条 专门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代办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收取学生学习期间的餐饮等费用,所收费用由学生监护人负担,学校应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学生.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专门学校的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门学校教师的学历应达到基础教育教师相应层次的学历要求,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在经过工读岗位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专门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规定,按照 师德好、意识新、能力强、学识高 的要求聘任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专门学校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热爱工读教育,职业道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专门学校的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得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所犯罪错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专门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普通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外,还享受特殊教育教职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专门学校教师要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学生成长规律.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着重进行青春期教育、心理调适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专门学校应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改善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注重提高和加强教师的职业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使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第三十条 专门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及考核奖惩制度,注重工作实绩,全面科学地考核教师和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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