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4-05-29 |
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3.驳回申诉人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
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
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14.0 分)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
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根据梁某与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
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现任应予认定.经仲仲裁委员会调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已终止;
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申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才有效,即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扶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