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1号 当事人:广东昌崴塑胶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改性塑料粒生产建设项目,主要从事塑料粒生产,项目占地面积8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81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1栋3层厂房,1栋单层仓库、1栋3层宿舍楼等,目前公司有员工20人,项目主要设备有预混锅、双螺杆挤出机、破碎机、实验注塑机等.

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非甲烷总烃、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过滤后排放;

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废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放. 2018年8月15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5个工人正在生产作业,当事人集气罩收集口堵塞.经调查,当事人因活性炭被雨淋而造成集气罩堵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24号),同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年11月6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公司的意见如下:

(一)本局的处罚理由应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的,而不应以该公司现场员工口头表达为依据,检查当时该公司赵厂长确实有讲过他猜测是不是因为台风期间风很大,把雨水从排气口吹到活性炭吸附塔里面而淋湿活性炭,造成抽风效果较差,但事实是台风并未损坏吸附塔,按设计,风也不可能把雨水吹进吸附塔,这一点本局可以派人到现场勘查,而且赵厂长并不负责环保系统的运行,他对这方面并没有最终的发言权,因此本局仅以他的猜测作为对该公司的处罚依据,明显证据不足.

(二)该公司提供现场情况如下:

1、该公司的环保工程是完全按照环评书的要求,请有资质的环保施工单位施工的,也通过了环保局的验收,为此该公司投资超过四十万人民币.

2、该公司的废气处理系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并无故障和泄露,是密闭的、防雨的.

3、检查时该公司的废气处理系统是正常运转的.

4、本局执法人员当时对活性炭是做了检查的,是干的,不存在被雨淋的情况.

5、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本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到该公司进行抽查,该公司从未排放超标问题出现.

6、抽风的效果由多种原因影响,该公司分析如下:①设计因素,包括风量、风压、管道布置是否合理等.以上几个因素是环评验收的时候就确定了的,该公司并无改动过.该公司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只能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检验的唯一标准,没有超标该公司自然就认为该公司的废气处理系统是正常的、没问题的.②活性炭的量,活性炭多阻力就大,效果就会差一些,活性炭少效果就好一些,还有活性炭的种类,颗粒状的阻力大,抽风效果差,但成本低,蜂窝状的阻力小,抽风效果好,但成本高,对此该公司已经将颗粒状的活性炭换成了蜂窝状的,整体效果也好了很多,但成本高了一倍不止.③集气罩距离起源的距离,近了效果会好一些,远了效果就差一些.可能是当天被抽查的那台机的集气罩距离气源较高,因此效果差了一点,这一点该公司已经找专业的施工单位重新设计了集气罩,方便调节高度,效果好了很多.④检查当时的气候条件,如刮风比较大,因车间大门时敞开的,会吹走一部分烟气使其不能完全进入集气罩.以上两项自觉的整改措施均已完工,请本局随时光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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