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4-07-02

(四)保卫处:负责统筹、指导公用房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确保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配予本单位的各类公用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明细资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本单位公用房需求变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及用途.

(四)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用房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及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和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实行 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有偿使用 的原则.学校每年对各使用单位公用房进行核定,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新建或调整公用房时优先考虑增加;

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定额的单位,交回超额部分房屋,由学校另行安排,或由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公用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公共教学和公共服务用房、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学生宿舍用房等由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面积,根据需求和实际配置,免费使用,归口管理.

(一)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管理.

(二)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管理.

(三)体育场馆由体育学院管理.

(四)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用房由档案馆管理.

(五)学生活动用房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管理.

(六)教职工活动用房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七)食堂、公共浴室、锅炉房等由后勤集团管理.

(八)变(配)电房由基建后勤处管理.

(九)学生宿舍、博士后公寓由后勤集团、人事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寓用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培训学院、后勤集团管理,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报告厅、礼堂由学校统一管理,管理细则另订. 第十五条 周转性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管理细则另订. 第十六条 产业和商业用房按照 严格审批、委托(或租赁)经营、合同管理、服务师生 的原则,经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统一收取租赁费用. 第十七条 校友捐建公用房按捐赠意向实施,管理细则另订.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

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或互换公用房;

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和改变公用房结构、房间编号及用途;

不得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公用房装修、维修应按照《西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2〕504号),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实施;

凡改变公用房用途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逐步实行公用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规定,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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