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4-07-13 |
4 管道燃气供应服务 4.1 燃气供应质量 4.1.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中应明确各项供气指标的检测周期、频次、位置、方式、方法等. 4.1.2 供应的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测本单位气质,管输天然气气源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进行检测,其他气源应按照购买批次进行检测. 4.1.3 加臭剂和加臭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在管网末端检测燃气加臭的情况. 4.1.4 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
2 在不同时段开展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检测;
4 压力检测点应进行随机调整,并选择在调压装置的出口的近端和最远端;
3 应至少2每月进行1次检测. 4.2 用户服务 4.2.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新增用户管理制度、程序、办理部门和地点,办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办理流程包括:报装受理、现场查勘、接气方案确定、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签订供气合同、置换通气. 4.2.2 燃气经营者应公示用户申请用气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部门、地点、新增用户办理部门和地点,办理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4.2.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报装受理应当场核验申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