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7-17 |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需将相关权属关系证明原件等材料交房屋征收部门核实.被征收人应当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及委托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应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和安置房补交差价手续,交房时应做好水、电、宽带、电话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因私自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公证文件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被征收人全部承担.
八、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甘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甘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由甘谷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