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08-02
注:序号后[ ]内表示本条的主要内容,条款正文中[ ]内的为已经删除的原《条例》内容,仿宋字体显示的为《条例》原条款内容,黑体字显示的为新增加内容.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能源及节能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原则]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规划和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产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推进节能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设备,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节能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每年六月份为全省的 节能宣传月 . 第九条[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称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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