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8-05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7月20日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8〕41号 当事人:何丽荣;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2017年8月7日,本局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 区8栋182号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在本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悬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柳某,2017年8月28日,本局对柳某进行立案调查,后经本局进一步调查,柳某于2016年6月,将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 区8栋182号门面转让给当事人,从事办公用品销售等经营.2018年2月9日,本局对柳某予以销案.2018年2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6年6月,柳某将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 区8栋182号门面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无照从事办公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17年6月,当事人以1.2元/粒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称"南孚"牌七号碱性电池736粒、五号碱性电池24粒,在其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 区8栋182号经营场所内以1.5元/粒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年8月7日,本局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牌七号碱性电池736粒、五号碱性电池24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宜市工商高开强字z2017{18号). 2017年8月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鉴定证明:"贵单位于2017年8月7日在市金东山大市场A区8栋182号查缴的LR6五号"南孚"牌碱性电池24粒;
LR03七号"南孚"牌碱性电池736粒,经我司质量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 据当事人在本局陈述:2016年6月至今,当事人未设立进销台账,也无相关财务记录,当事人无照从事办公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电池时,未查验销售人员的证件、未保留联系方式.截止2017年8月7日,并未对外售出上述电池,尚库存标称"南孚"牌七号碱性电池736粒、五号碱性电池24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40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三、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