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8-05 |
四、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制造)假冒南孚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一份,(2017)南孚打假第170807号《介绍信》一份、打假工作人员严某的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1481748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304112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证明"南孚"等三个注册商标注册人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和鉴定人员的身份;
五、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南孚打假第170807-3号《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牌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均经当事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公司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481748号、第1469801号、第304112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且上述三个注册商标被核定在电池等商品上使用.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南孚"的电池,包装上印制有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 本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工商高开告字〔2018〕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无照经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办理营业执照,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号碱性电池736粒、五号碱性电池24粒,并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缴至工行云集支行(收款单位名称: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