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4-08-12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政府批准建设生活区的,其生活区的建筑给予分类计算补偿: 1.未能办理房改手续的套房(职工公寓),实行等面积置换安置房给产权人,免互补差价,房屋装修不再计算补偿.被征收时职工仍在居住的,按时搬迁奖励、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等补偿项目以套为单位进行计算补偿(未居住职工的套房除外) . 2.宿舍、食堂等其他配套用房按按本方案规定的企业用房的标准,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三).也可选择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十

一、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和企业用地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对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证书所载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三).

(二)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或完整基建审批手续,?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可计算补偿面积;

(三)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未经登记企业用房,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

(四)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五)认定为可计算补偿的被征收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其范围内作为展厅、办公室或宿舍的房屋,根据装修装饰情况按普通、中档、高档分别给予100元/O、150元/O、200元/O的补贴.

(六)被征收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按产权登记面积给予200元/O登记费用补助.

(七)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 1.经批准并办理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43.68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

2.经批准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征收用地面积给予31万元/亩补偿,并注销被征收面积;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按22万元/亩给予补偿;

3.被征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只持有向社区征用土地手续的,并付清全部征地款,在200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按该地段集体划拨用地基准地价的80%给予补偿;

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完结征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征用标准补偿,并给予2万元/亩土地平整费补贴.此笔款项中的土地补偿可由社区委托企业单位代领,企业单位应提供社区开具的委托书. 第三部分?产权调换结算办法、货币补偿 及优惠奖励办法 十

二、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1.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建住宅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为 8142元/O.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房优惠后的结算价格为5680元/O.选择分户评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屋价值以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计算,不享受优惠的结算价.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还要对产权调换房进行价值评估. 2. 根据本方案可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补偿单价计算的补偿价值应在选房时结算,但房屋补偿价值超过安置房价值部分的金额,可与附属物等补偿款按规定发放. 3.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屋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一致.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如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在20O以内(含20O),按5680元/O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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