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8-29 |
5. 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停放无序的;
6. 未按要求开展农、兽药残留检测和抽样检验,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的;
7. 未制定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未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的;
8. 市场开办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的,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的;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的;
9. 未严格执行 四分离 要求的;
10. 拒不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正常管理工作的;
11. 未认真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违反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相关工作规定的.
(二)有以下行为的每项每次扣15分: 1.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
2. 市场划行归市布局不合理或 插花 经营严重的;
3. 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的;
4. 市场消防设施缺失、损毁或有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的;
5. 市场内发现有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未及时举报和制止的;
6. 为未取得合法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户提供经营场所的;
7. 市场内发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举报和制止的;
8. 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建设的;
9. 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重大创建活动中不积极、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
10. 开办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市场未印制使用统一格式销售凭证的;
11. 农贸市场开办方未建立快速检测室,未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
12. 开办方未按照环保要求实施雨污分流,并将生活污水、公共厕所、经营污水、场地冲洗水等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道的;
13.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有以下行为的每项每次扣30分: 1. 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被扣分的;
2. 影响卫生城市等重大创建活动的;
3. 因管理不力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市场内发生火灾、食品安全等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等级认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环以内农贸市场开办方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开办方失信扣分情况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20分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扣分达到40分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扣分达到 60分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农贸市场开办方的失信行为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负责具体实施并对照扣分标准以记录并扣分;
各职能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在农贸市场上发现的开办方失信行为、影像图片资料及扣分情况报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记录备案. 各市场开办方的扣分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由市市场监管局将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开办方名单、失信内容、扣分情况及影像图片资料等按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汇总、审核和认定,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网站、报刊和电子屏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一)开办方构成一般失信行为标准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相关监管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