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9-28 |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铁合金(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镍铁)、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转炼铁合金,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转产电解金属锰,也须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三)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