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10-06 |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