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10-06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观过失导致的违法行为;
(四)首次违法行为;
(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七)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大;
(八)涉案产品质量尚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
(九)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体 1.多人(单位)集体违法行为;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3.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二)客体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3.破坏环境或资源的.
(三)主观方面 1.主观故意的;
2.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4.第二次以上因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5.有协迫、唆使、诱骗、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四)客观方面 1.行为、手段恶劣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的;
3.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甚至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4.有虚假陈述的;
5.对查封涉案物品擅自处置的;
6.有对证人、举报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有暴力抗法的;
7.趁人之危、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牟取暴利的.
(五)社会危害后果 1.涉案金额较大;
2.产品质量低劣;
3.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6.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