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10-06 |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的报审意见中,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承办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
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法制机构可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改变报审意见,直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案件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在集体审理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问题认真讨论,依照本规则确定的规范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以期建立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平衡机制,保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致性,防止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较大的偏差. 第二十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当的,应当主动采取预防纠错措施. 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的,责令采取预防纠错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或者在复议决定中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业务职能机构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2014年12月26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实施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主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既有本基准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