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4-10-09

D――暗挖工程隧道开挖直径,或为测距边长;

D′――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f――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f1――荷载设计值;

f2――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fy――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

H――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底板埋深、边坡高度;

Hg――室外地面起算的建(构)筑物高度;

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l――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

Lg――地下管线管节长度;

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

n――两个基准点之间的测站数;

S――竖向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φ――内摩擦角;

vd――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vs――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δ――高差差值限差;

μ――对应精度等级的测站高差中误差;

F・S――传感器的满量程.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运行维护阶段应对隧道、高架桥梁、路基和轨道、重要附属结构等进行监测. 3.1.2 施工阶段监测应为分析和预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发展态势,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信息化施工等提供监测信息.运行维护阶段监测应为分析线路结构的稳定性对运营安全的影响,制定线路结构维修加固方案及运营安全管理等提供监测成果资料. 3.1.3 监测工作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收集、分析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并核实;

2 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 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的埋设、验收与保护;

4 仪器设备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5 监测点初始值测定;

6 监测信息采集;

7 监测信息处理和分析;

8 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9 具备结束监测条件时,应提交停测申请报告;

10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1.4 监测方案编制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分析研究风险因素、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有针对性地编制.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周期;

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冬期、冻融期监测措施;

11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12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3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4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管理制度. 3.1.5 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3.1.6 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评价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要求;

2 埋设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并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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