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10-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处理数量等信息.
第二章 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土地整备、城市更新、违法建筑查处以及规划国土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拆除备案手续. 第七条 房屋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各区城市更新部门签署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
(二)施工合同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
(三)监理合同;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八)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燃气或其他管线的三方监管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
(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