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10-11 |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垃圾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筑废弃物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现场处理利用的,应对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设备能力、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数量及使用计划予以说明;
(四)固定厂综合利用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对运往固定厂或其他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房屋拆除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环保、规划国土、水务、城管、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拆除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管.
第三章 房屋拆除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房屋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房屋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