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10-13 |
第二条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估人员通过实地观察和简单测量,对震后房屋建筑破坏程度进行的应急评估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震后房屋建筑对人员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应急评估结论划分为 可以使用 、 暂停使用 、 禁止使用 三级.
(一)评估为可以使用的建筑,当地震部门判定地震为孤立型或主震―余震型地震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评估为暂停使用的建筑,应暂停使用,必要时需采取排险措施.
(三)评估为禁止使用的建筑,必须禁止使用,及时采取排险或适当的隔离措施. 第四条 当余震对建筑造成新的损伤或破坏时,对已经应急评估为安全和待定的建筑,应重新进行应急评估. 第五条 应急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场地环境、地基基础、结构部分和非结构部分破坏情况的评估. 第六条 应急评估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一)确定需要应急评估的建筑.
(二)对场地环境进行评估.
(三)对建筑(包括地基基础、结构部分、非结构部分)进行评估.
(四)作出应急评估结论.
(五)对评估建筑提出原则性处理建议.
(六)填写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表(见附件1).
(七)填写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汇总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场地环境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场地环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评为安全: 1.地震后建筑场地无明显变化;
2.周边相邻建筑物对其无安全影响.
(二)场地环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危险: 1.有对建筑造成直接危害的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滚石、液化等)的地段;
2.有较宽地裂、较大震陷或隆起变形的地段. 第八条 地基基础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基基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评为安全: 1.地基保持稳定;
2.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包括沉降、隆起、开裂等现象);
3.基础无明显平移、转动和变形.
(二)地基基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危险: 1.地基出现明显液化;
2.地基失去稳定;
3.地基基础整体破坏;
4.多数(指多于50%,下同)基础构件破坏. 第九条 结构部分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评为安全: 1.结构构件无损伤;
2.个别(指少于5%,下同)结构构件损伤轻微,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二)结构部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危险: 1.结构局部倒塌;
2.多数结构构件破坏. 第十条 非结构部分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结构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评为安全: 1.非结构构件无损伤;
2.部分(指少于50%,下同)非承重墙体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抹灰层剥落、部分吊顶等装饰局部散落,但不影响人员生命安全.
(二)非结构部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为危险: 1.多数非承重墙、女儿墙等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2.多数悬挑阳台、雨篷等掉落或根部严重开裂. 第十一条 作出应急评估结论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评为 可以使用 : 1.场地环境安全;
2.地基基础安全;
3.结构部分安全;
4.非结构部分安全.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为 禁止使用 : 1.场地环境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