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10-13

(八)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九)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十)拟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类型和数量清单;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九条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查验齐全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录E-12),明确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的时间和安全监督相关事项.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录E-1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建设规模划分等级(附录G),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区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监督机构的抽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类别属于

一、二级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各施工阶段抽查不少于2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

(二)工程类别属于三级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各施工阶段抽查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两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

(三)工程项目若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该分部分项工程抽查至少增加1次;

(四)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上述第

(一)、

(二)、

(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各类抽查至少增加2次;

(五)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被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施工项目,应及时调整监督工作计划(不执行上述

(一)、

(二)、

(三)、

(四)款规定),每月对重点监督工程至少进行1次跟踪抽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下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安全监督工作要求,正式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组成安全监督小组(明确组长)或委派至少2名安全监督人员(指定1名主要负责人),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安全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施工单位危险源告知,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抽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适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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