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10-13

(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附录E-15),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附录E-16),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进行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

(三)有关工程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逾期不整改、拒绝整改或拒绝停工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在责任单位排除安全隐患,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停工整改的工程,监督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和恢复施工申请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录E-17),准予恢复施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深基坑、高边坡坍塌、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坍塌,以及起重机械倒塌等生产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三)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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