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10-20

第五章 课题实施 第十九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成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科技管理部同意后实施. 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见附件3),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为保障课题研究开发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按年度进行课题检查.检查分为课题承担单位自查,科技管理部检查或组织专家检查.检查结果是课题经费拨付和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上述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应于1月30日前报送科技管理部.

第六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课题承担单位须提交《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结题验收表》(见附件5)、课题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课题简要说明(1000字以内)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经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科技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在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技术验收.课题完成验收后即将验收意见下发课题承担单位,同时在总公司办公网上公布. 对未通过技术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科技管理部同意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经科技管理部批准,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 课题承担单位将总公司课题所形成科技成果申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前,须经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验收后将课题结题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统一归档.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保密项目,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全额出资科研计划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总公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享有在国家铁路范围内免费实施的权利.总公司部分出资科研计划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总公司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所有,总公司和课题承担单位均享有在国家铁路范围内免费实施的权利,对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须执行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共有的知识产权在国家铁路范围以外以及在境外使用时,须经总公司同意.需要特殊约定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是课题立项、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申报重大课题,申报单位应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和知识产权目标说明,并将做为重大课题评标的重要依据.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验收前完成合同规定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总公司共有的知识产权要与总公司共同申请.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所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获奖以及成果报道等,须注明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编号) 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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