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10-20 |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科技管理部、财务部、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监察局、审计和考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课题合同执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科研计划课题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建立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记录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立项、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知识产权、成果评价等方面的科研信用,并作为今后承担总公司课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课题合同终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 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