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11-18

二是成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提高民间借贷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笔者认为,这些措施仍不足以完全破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创新,原因如下:第一,尽管民营资本有投资金融业的热情,但在目前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中小金融机构在吸引存款方面没有竞争力,可能的结果是,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增长较快,但存款和贷款规模难以有效扩大.第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贷风险,但大部分风险仍留在资金借出方,降低参与热情.据统计,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两个月,借出登记资金5亿元,借入登记资金11亿元,成交金额仅5000万元.第三,由于无法同时具备盈利性和安全性,导致居民有资金无渠道,小微企业则有需求融资难,这是问题的核心.

二、借鉴委托贷款模式,开拓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如何发挥居民、中小银行、小微企业各自的优势,使社会剩余资金有效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并使普通居民能从小微企业的成长中获益?笔者认为,借鉴委托贷款模式,建立银、企、民三方共同参与的创新融资平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

1、传统委托贷款模式难以大规模推广 传统的 委托贷款 定义如下:居民向企业提供贷款,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管理,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并获得一定的手续费(费率较低). 委托贷款的优点是:居民和企业可以有效对接,居民能够充分获得实体经济发展取得的收益,银行也能从借贷活动中获得中间收益.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委托贷款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需要资金量大,门槛高,普通居民难以参与;

二是居民对资金风险担忧大,担心银行由于不承担资金损失风险,可能会夸大项目的安全性或失于监督,使居民资金遭受损失.因此,目前我国委托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仅为7%,融资活动主要集中在相互关联的企业和个人之间.

2、改进传统委托贷款模式,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基于对传统委托贷款模式优缺点的分析,建议对其进行相应改进,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实现民、银、企的三方共赢. 笔者认为,改进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信息方面,建设资金供需信息平台,二是激励机制方面,建立银行和居民之间的利息分成机制,三是风险控制方面,要求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风险. 步骤一:建立民、银、企三方参与的资金供需平台 由中小银行牵头,征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信息,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盈利前景良好、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面向社会进行招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介绍、资金需求量、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抵押担保等情况和内容. 居民在得到项目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一项目的委托贷款,并在银行进行意向登记. 待项目所需资金筹集完毕后,由银行组织企业举行项目介绍会,并回到提供资金的居民对项目盈利前景和风险提出的问题,待项目介绍会结束后,留出一定的反悔时间,由居民决定是否最终参与该笔委托贷款. 步骤二:签订 新型委托贷款 协议,规定三方权益 在信息沟通完成后,居民、银行、企业即可签订贷款协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下表所示: 权利义务居民 获得银行支付的正常存款利息(3%) 获得企业支付的额外利息(8%) 承担额外利息不能兑现的风险 银行 获得企业支付的正常贷款利息(7%) 向居民支付正常存款利息(3%) 承担贷款本金不能收回的风险 企业 获得贷款的使用权 向银行支付正常贷款利息(7%) 向居民直接支付额外利息(8%) 注:上述各项利率仅为举例,实际操作中可由中小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和资金供求情况灵活确定. 假定贷款法定存款利率为3%,贷款基准利率为7%,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5%(近期广东民间金融街官网公布的最低参考利率),则企业向居民直接支付的额外利息率为8%. 步骤三:风险监控、资金发放与资金回收 在协议签订后,银行对借贷资金的使用和回收负有监管责任,保证本金和正常贷款利息的按期收回,企业除了向银行定期支付正常贷款利息外,还需要通过银行向居民定期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利率不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与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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