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4-12-15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由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升级改造方案.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八)智能制造公共服务项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开展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等公务服务项目(活动),重点支持行业协会会同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机构,为制造企业在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及人才方面的共性需求和急需解决环节提供专业技术升级培训服务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财政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二)申报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专业服务机构须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专业服务团队和业务开展能力,熟悉了解智能制造各模式和要素条件,有系统性的企业数字化现状评估模型或体系,能够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具有相关成功案例.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其产品须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范围;

产品具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申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六)申报单位无违反《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购买莞产设备实施的自动化改造项目,莞产设备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十条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 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服务,根据所服务并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分成资助.即获得资助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5%资助给实施企业,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5%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该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22%资助给实施企业,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8%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完成并通过综合评定的服务项目,根据综合评分进行高低排序,按比例对应分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财政补贴.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每家企业只对应补贴一家服务机构提供的诊断服务. 第十四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 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其中,对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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