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12-18

1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100元至3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元至400元/人 情节严重 400元至500元/人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8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

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情节较轻 1000元至30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人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1倍至2倍,对责任人员500元至1500元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2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1500元至25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3000元20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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