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12-18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情节严重 持续时间7个月以下 1000元至3000元 持续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3000元至4000元 持续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4000元至5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 持续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5000元至7000元 持续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7000元至85000元 持续11个月以上 8500元至10000元21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30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22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统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 1倍至2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情节较重 2倍至2.5倍 情节严重 2.5倍至3倍23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情节较轻 30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24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5000元 情节较重 5000元至8000元 情节严重 8000元至10000元25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注: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其他条例规定内容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2倍至3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情节较重 3倍至4倍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情节严重 4倍至5倍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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