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4-12-25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406民初53号 原告:淮南市天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菊苑社区新加坡花园小区商铺2号114,组织机构代码06083059-1.

法定代表人:李天培,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04081639. 委托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庙前村庙前七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0707125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淮南市天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培商贸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淮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培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天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从玉、被告人民保险淮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培商贸公司诉称:2015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其所有的皖D22960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5012挂重型半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贰份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1日0时起至2016年1月20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2015年10月21日7时许,原告雇用的驾驶员张红兵驾驶上述车辆在潘集区黄山南路新加坡花园小区南侧商铺门前由北向南倒车时,未察明车辆后方情况,碰伤蹲在车辆后方的杨广柳,致杨广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认定张红兵负责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广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依法与受害人杨广柳亲属协商,达成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252000元.针对已支付的赔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理赔.原告认为依照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保险金2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辩称:原告赔偿给死者家属252000元是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对其没有效力;

依保险条款,肇事车辆属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车辆,对此商业险不予以承担;

原告的赔偿及诉求部分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

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天培商贸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人民保险淮南分公司质证:无异议.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所有人情况、事故责任划分为张红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人民保险淮南分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但原告车辆属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

3、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合同,证明原告驾驶员、车辆及投保情况,有附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不计免赔. 人民保险淮南分公司质证:对行驶证无异议,对驾驶证请法庭核实,对保单及保险条款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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