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12-2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5号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钟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浦东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一平. 委托代理人孙颖.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鲁晓晨,社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农工商浦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广电出版社)三被告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耀文律师、被告农工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颖、被告佳和公司和广电出版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农工商公司购得被告佳和公司与广电出版社复制、出版的 周华健1987-2003周而复始 VCD光盘2张.光盘中收录的涉案25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均为原告享有.上述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发行、复制、出版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请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制品、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农工商公司辩称,原告关于本案的权利证明、侵权及赔偿证明不足,其销售的涉案VCD光盘具有合法来源,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佳和公司与广电出版社同意被告农工商公司的辩称意见,对涉案VCD光盘系其复制、出版没有异议,但是辩称,原告提交的版权认证报告与光盘曲目并非一一对应,被诉侵权光盘于2003年出版发行,原告针对涉案出版发行行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诉侵权曲目与原告光盘曲目不具有音源一致性.被告佳和公司作为加工复制单位对其生产的光盘是否侵害他人的录制者权没有审查义务.正版光盘与被诉侵权光盘的发行时间不同,使用用途相异.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偏高.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认证与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台湾地区公证书正副本核对证明,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出具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文件,《花心》、《爱相随》、《忘忧男人》、《一起吃苦的幸福》、《周而复始》等专辑收录由周华健演唱的 花心 、 一起吃苦的幸福 、 别傻了 、 忘忧草 、 你是我兄弟 、 痛哭的人 、 潮 、 其实不想走 、 怕黑 、 刀剑如梦 、 小天堂 、 我是谁 、 在云端 、 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 、 借来的安慰 、 LOVE HOTEL 秋的别馆 、 上上签 、 有故事的人 、 亲亲我的宝贝 、 风雨无阻 、 最真的梦 、 让我欢喜让我忧 、 爱相随 、 朋友 、 明天我要嫁给你 等25首歌曲版权(录音著作发行权)系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同时还提交了其在台湾发行或在大陆授权发行的光盘,这些光盘中亦收录了上述25首歌曲. 2006年3月3日,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耀文在被告农工商公司购买了VCD碟片6盒、DVD碟片1盒,其中包括 周华健1987-2003周而复始 ,被告农工商公司为此出具了发票,涉案光碟售价每张人民币7元.被告农工商公司销售的上述VCD碟片 周华健1987-2003周而复始 系从上海市音像制品批发交易市场购进.上海市音像制品批发交易市场是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内容的国有企业法人. 周华健1987-2003周而复始 VCD碟片盒内装有两张光盘,生产源识别码分别为ifp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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