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12-25 |
106、ifpiV116,对应复制单位系被告佳和公司,VCD碟片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D14-030487-00/V.J6,对应出版单位系广电出版社.该两张光盘中收录了前述原告享有录音著作发行权的25首歌曲.经被告佳和公司、广电出版社申请,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对被诉侵权光盘中的歌曲 花心 (检材歌曲)与原告提交的经授权发行出版物收录的相应歌曲(样本歌曲)进行了音源比较.经审听,检材歌曲与样本歌曲中演唱者演唱的内容、风格、节奏和乐器伴奏的内容、节奏在听觉上反映一致.经对检材歌曲与样本歌曲中对应音段的图谱一一进行比对发现,二者的共振峰、强频区按时间、频率位置的分布规律均相同.鉴定结论认为检材歌曲与样本歌曲的音源是同一音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著作权利审核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光盘实物、鉴定书等,被告农工商公司提供的进货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2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有权针对侵害涉案25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涉案VCD碟片 周华健1987-2003周而复始 中有25首歌曲与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在演唱者、名称上相一致,申请鉴定的检材歌曲与样本歌曲的音源又是同一音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推定涉案VCD碟片中的25首歌曲均来源于原告.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而本案审理中,被告广电出版社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广电出版社对其擅自委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并出版发行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的证照、委托书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并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作为专业的音像复制单位,被告佳和公司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佳和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系争音像制品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其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3日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并于2008年1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被告佳和公司、广电出版社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即不得再行复制、出版和发行涉案侵权音像制品并销毁其所持有的涉案侵权音像制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为诉讼支出的费用人民币五万元,但该笔费用明显偏高,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诉讼事宜必然要支付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主张可予支持.鉴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类型和许可使用的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侵权的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三被告实施各自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应予以区别.被告佳和公司、广电出版社共同复制、出版发行了涉案制品,存在共同的侵权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农工商公司虽然销售了非法复制的盗版制品,但其作为音像制品的销售者是从正当合法的渠道进货,其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系争音像制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即不得再行销售涉案侵权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应当销毁其所持有的涉案侵权音像制品.原告还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由于赔礼道歉是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采用的救济方式,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录音制作者权系财产权利,本案并没有涉及对原告人身权的侵害,故原告有关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