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12-25 |
(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农工商浦东超市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 花心 、 一起吃苦的幸福 、 别傻了 、 忘忧草 、 你是我兄弟 、 痛哭的人 、 潮 、 其实不想走 、 怕黑 、 刀剑如梦 、 小天堂 、 我是谁 、 在云端 、 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 、 借来的安慰 、 LOVE HOTEL 秋的别馆 、 上上签 、 有故事的人 、 亲亲我的宝贝 、 风雨无阻 、 最真的梦 、 让我欢喜让我忧 、 爱相随 、 朋友 、 明天我要嫁给你 等25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侵害;
二、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
三、驳回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9元(已付),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5.5元,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负担1955.5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各负担100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告上海农工商浦东超市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俊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