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12-25 |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该条规定的是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适用侵权的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 侵占 指的财产是现实的已经控制的财产,而这些财产绝不能是 还款计划 所指的预期的财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诉争的财产是 现实的已经控制的 财产.其次, 侵占 指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应为受害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的现实存在,也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财产的所有权状态. 还款计划 充其量是约定,是合同,未履行合同,充其量只是违约,而违约必然对侵权构成阻却.本案的财产不是现实的已经控制的财产,本案只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是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却适用侵权法律,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定性错误导致管辖错误.本案是因离职引起的纠纷,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因离职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劳动合同纠纷必须进行劳动仲裁.退一步讲,即便本案纠纷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曾英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本案恶意诉讼的有关情况.本案中,博大公司管理不科学,导致货款收不回来,而把这一后果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这种恶意的诉讼是违背公平正义的.博大公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用给劳动者买社保.博大公司无视对劳动者的侵害,反而恶意通过诉讼的途径把劳动者卷入,意图让劳动者为公司没有收回的货款买单,这是违背公平正义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博大公司承担. 上诉人曾英华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博大公司答辩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在还款计划中,曾英华已经自证了对博大公司的付款责任,这是铁一般的事实. 被上诉人博大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博大公司诉称曾英华挪用了博大公司货款,持曾英华于2011年11月10日向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主张曾英华欠其货款114660元.因《还款计划》明确载明 今湖南市场业务员曾英华欠到博大公司货款总额210000元,现因离职,拟分三个月还清该款 ,并在 还款计划 上列明了详细的还款计划.而曾英华在向博大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亦向博大公司还款95340元,故曾英华尚欠博大公司货款114660元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曾英华向博大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1466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曾英华上诉提出的《还款计划》是曾英华基于博大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作出的关于工作内容和业务内容的计划以及货款收取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等上诉主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首先,《还款计划》中已经明确载明 曾英华欠到博大公司货款 的事实;
其次,《还款计划》载明 现因离职,拟分三个月还清该货款 ,曾英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清楚其在离职之时所书写的 还清该货款 所对应的己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