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4-12-25 |
再次,《还款计划》中没有任何关于代表公司去收取货款的意思表示,而倘若只是货款收取,则其完全没有必要书写为 还款计划 并确认下欠款事实. 对于曾英华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中,博大公司系主张曾英华曾作为其业务员挪用了其货款而持《还款协议》主张曾英华还款,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至于曾英华上诉提出的管辖错误问题.因曾英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已经二审终审,终审裁定驳回了曾英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确定了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曾英华再次认为管辖错误而上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曾英华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20元,由上诉人曾英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珊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安静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