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2-25
试析外卖骑手的侵权责任承担模式 DD以 饿了么 平台为例 詹维敏 引言 近来,有关一则医学泰斗被撞身亡的新闻在网络上沸腾,其报导了上海急诊泰斗李谋秋在今年2月24日骑燃气助动车出门时被 饿了么 的外卖骑手撞倒在地,后抢救无效死亡.

这本已是半年前的旧闻,但因 饿了么 律师与第三方公司代理人在庭审时推卸责任的冷漠态度,致使死者之女愤而将之曝光在公众视野中,进而引起一片舆论.而这已经不是 饿了么 第一次因此类案件产生纷争了,此次事件又将 饿了么 的用工问题推上风口浪尖.诚然,外卖行业的发展给我们的餐饮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并没有跟上步伐,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外卖平台在其中的地位应如何认定、是否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处模糊地带,因此,如何厘清外卖平台与骑手的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一、 饿了么 外卖平台配送概况 饿了么 (以下统称 平台 )采用的是以加盟伙伴为主体,以自营为模板和产品实验基地,及众包合作来解决长尾订单的即时配送服务模式.其中 众包 一词是由记者Jeff Howe在美国《连线》杂志2006年6月刊首次提出,指的是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因有别于传统外卖的经营模式,司法实务中已无法对该新型外卖经营模式下的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一概而论.

(一)现有的配送模式 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关于平台的侵权类案件来看,平台现有的外卖配送模式有四类.一是自营模式,即由平台直接对外招聘骑手,并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此模式下双方无疑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劳务派遣模式,即骑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将骑手派遣至平台从事送餐服务,平台成为实际用工单位,双方构成劳务派遣关系.三是加盟模式,即平台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第三方公司在特定区域承包送餐服务,并由第三方公司对外招聘骑手,但骑手仍需在平台注册身份才可进行送餐服务,此时骑手一般是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四是众包模式,即骑手以个人身份通过注册平台旗下的蜂鸟众包平台,进行简单的线上身份验证,就可以在平台接单抢单进行配送.此类模式因无统一规范,在司法实务中最具争议,下文将对此重点研究.

(二)不同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对于自营模式和劳务派遣模式下的骑手若发生侵权事件,因平台与骑手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判决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之处,故下文不予研究. 对于加盟模式的侵权类案件,各地法院对平台是否应对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则有不同的认定、莫衷一是.经笔者检索,法院一般是根据第三方公司与骑手的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也有部分法院对第三方公司与骑手存在何种关系并不予明确,但总的来说,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第三方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对这点,各地法院基本上是达成共识的.至于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平台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骑手非平台的员工,其侵权行为与平台并无直接关系,故不需承担责任.另一种认为平台应对第三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骑手在送餐过程中身着平台制服,以平台的名义进行送餐服务,且平台也因骑手提供的服务而从中获取了利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加盟模式下,第三方公司与平台往往是签订了《合作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故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先对《合作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性质、实际履行与约定有无出入等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再确定平台是否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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