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2-25

二、众包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之路径 经过检索,众包模式的侵权类案件为数不多,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关系认定不明确,争议性较大,本文将对这类模式进行着重分析,为此,笔者选取了表1两个案件进行简单对比: 表1:两地案例的差异性 案例来源 平台意见 裁判意见 关系认定 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965号 蜂鸟APP众包骑手,是任何自然人通过注册都可以成为平台的骑手,是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接单进行配送,平台对注册用户是否提供配送服务并无任何限制,也无人身管理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骑手驾驶的电动车放置有平台标志的配送箱,且平台亦确认其系其公司的众包骑手,在平台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事发时骑手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伤害,应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未明确双方关系.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322号 本案骑手属于众包模式下的骑手,利用蜂鸟平台自行自愿接受配送订单,不受平台指派,与平台没有劳动关系,故平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蜂鸟APP提供的是一项居间服务,向其注册用户报送信息,对其注册用户并无人身上的管理,对注册用户是否提供配送服务并无任何限制,因此,无法认定骑手与平台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平台不应对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未明确双方关系. 从上述案件来看,支持骑手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认为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因而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故应由骑手自行承担责任.支持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则认为骑手系以平台名义进行服务,侵权行为发生在履职过程中,故由平台赔偿责任.高度相似的案情,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判决差异为何如此之大.笔者认为,在确定责任主体之前,应先就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上述判决虽未有明确平台与骑手的关系,但从其判决依据看来,实质是居间关系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三者之间的博弈.为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笔者对《蜂鸟众包骑手规则》(2016年11月28日生效)进行分析,以求探寻平台与骑手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关系. 表2:蜂鸟众包骑手规则简析 工作流程 抢单-接单-送餐 收入来源 配送费+积分奖励 奖惩措施 奖励、扣除积分,罚款,限制接单等方式 工作时间、场所 一接到单,即全程开启GPS功能 配送工具 由骑手在平台的蜂鸟商场自行购买 平台是否收取费用 不要求向骑手收取费用 风险负担 平台有权根据骑手违规情节和性质进行相应处理,违规情节和性质由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或平台规则或双方事先约定最终确定

(一)居间关系之路径?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类似于生活所见的 中介 ,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之间的地位相互平等;

二是居间人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而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其只起介绍、协助作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是居间人有要求报酬的权利及如实报告的义务.反观平台内部法律关系,主要也是包括三方主体,即平台、商户、骑手.平台与商户的关系,商户与骑手的关系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故此不详述.而平台与骑手的关系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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