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1-06 |
2、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认定 职工学习期间的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比较复杂,能否计算应视其具体时间和情况而定.总的讲可以按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办理,即:①国家职工凡在一九六九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③一九七九年一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职工经组织批准(照发工资)脱产到学校,干校,各类院校专修班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职工考取研究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脱产学习),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3、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临时工、合同工学习期间及入学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4、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豫人退[1992]9号规定: 一九八七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劳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5、1966-1970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年限的计算 1966-1970届因 文革 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同行业大中专学生、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七月份)算起.但因病休学或其他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之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