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1-18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招标选择候选配送企业,编制《候选配送企业目录》;
(三)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四)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
(五)对《集中采购文件》进行澄清;
(六)投标;
(七)投标报价;
(八)开标. 第二十一条 省药械采购中心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工作实际,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供企业选定投标药品. 第二十二条 发布候选配送企业招标公告.凡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交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参加本期集中采购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的声明,申请参加中标药品的配送.省药械采购中心要认真组织审核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评选候选配送企业,编制《候选配送企业目录》,供企业确定中标药品的配送渠道.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自行配送药品的,不经上述程序,自动获得配送资格.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文件》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编制,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集中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采购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人须知;
(四)通用合同条款;
(五)药品需求目录;
(六)候选配送企业目录;
(七)投标文件格式文本;
(八)配送文件格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文件》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其中集中采购公告通过省医药采购网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文件》可由企业登陆省医药采购网自行下载. 第二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省药械采购中心可主动或应投标人申请,对已发出的《集中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必要时可召开标前会进行澄清.重要澄清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省医药采购网公开发布,作为《集中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为保证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研究《集中采购文件》和澄清内容,投标截止时间自《集中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 投标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集中采购采用由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作为投标人直接投标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均可作为投标人,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二)投标人申请参加集中采购,须出具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只有持有《授权书》的代理人提出的投标申请、《投标文件》和报价可被接受.授权书和被授权人应为唯一,任何可供选择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应视为无效,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应不被接受.
(三)投标人申请参加集中采购,须填写规定格式文本,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参加本期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3、《投标药品一览表》;
4、河北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的最新价格审批文件(以河北省医药价格信息网公示的最新价格为准)节选部分复印件,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