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1-18 |
5、其它相关文件;
6、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样品.
(四)《投标文件》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受理和审核.只有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条件和本条
(一)、
(二)、
(三)款规定的企业和药品方可准予参加集中采购.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到规定地点.
(五)投标人和配送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对企业资质、药品资质、《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省药械采购中心必须收到澄清、修改、补充的书面资料.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非应省药械采购中心要求,不得对企业资质、药品资质、《投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补充、修改,也不得申请撤回.
(六)省药械采购中心要求投标人、配送企业对《投标文件》、企业和药品资质做出澄清和说明的,投标人、配送企业应当予以澄清和说明.否则省药械采购中心可以取消该投标人或药品的投标资格.
(七)投标人不得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相互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牟取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和促销药品.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取消该企业或药品参加集中采购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凡《投标文件》通过了审核的投标人和投标药品可以参加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投标代理人(以下简称投标人),登陆省医药采购网报价系统,对《投标文件》所列药品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二)投标报价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否则应不被接受.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如遇医药采购网发生故障等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可以延长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三)投标人应通过省医药采购网报价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密封后,于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或邮寄到规定地点.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的报价,应与网上报价完全一致.
(四)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同包装装量的同一药品(指: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相同的药品),可以采用允许投标人对所有包装药品同时投标报价的办法,也可采用规定投标人选择其中一种包装作为标准品投标报价的办法.如采用标准品投标标价的办法,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不再报价,如标准品中标,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自动中标.其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的规定计算.
(五)所有药品均应以人民币投标报价,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六)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在河北省医疗机构的现行供应价.按国家规定加成以后,不得高于国家规定零售价、市场调节价定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无论医疗机构规模大小、采购量多少、配送地远近,或存在其他何种差异,同一药品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应不被接受.
(八)省药械采购中心可以设置投标药品标底价.标底价应作为评判投标人投标报价、网上竞价报价和选定中标(入围)药品的重要依据.标底价可在投标前或开标后公布.标底价应按以下办法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