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2-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芜湖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与芜湖市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集体协商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方(公司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公司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检查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的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督促整改,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蒙芽状态.
第三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第九条:公司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作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的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每 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适时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疗养.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第十三条 公司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要每年定期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
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第十五条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